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