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