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总理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征管范围仍按(94)财预字第9号文件、(92)财预字第102号文件和财预字[1996]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