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22日国税函[1997]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