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