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