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