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1997]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地税局[1994]37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主管部门收取行政管理费,未经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和未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章印制的行政管理费专用票据,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准在税前扣除。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