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