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