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28日国税函[199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