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