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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7号)文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