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7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