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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