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市9 6年度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2日国税发[1996]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