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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