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653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中检查出虚报亏损的问题,仍按总局国税发[1996]72号文件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