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