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政字(1996)170号《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财税政字〔1996〕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