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