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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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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延长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12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71日至201512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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