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延长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