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禁歧视中小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二是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份额。各部门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是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评审优惠。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时参与政府采购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是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对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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