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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函发[1994]6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4]640号文第一条的三项条件。不同时具备三项条件的,在范围上不能界定为军队企业。

    二、军队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不执行国家给予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