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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