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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及预缴税款的处理问题
发文文号:新地税二字[1994]053号 颁布日期:1995-01-12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新疆 时效性:有效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