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7号《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省今后如有此类企业,请按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