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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供销社农药储备利息减免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供销社:

    你社琼供(1994)69号《关于帮助解决供销社农药储备利息的请示》收悉。鉴于我省各级供销社为支援农业生产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而占用大量资金,增加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负担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一九九三年对县以上供销社再继续给予按企业全年平均农药库存金额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50%减、免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全年平均农药库存金额=1至12月各月初、月末农药库存金额之和÷2.减、免征为税款,全部转入增加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