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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6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 所说:“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是指在企业纳税期的当期。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范围为1993年以前开办的并重新经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查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1994年以后新开办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不得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

    三、“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的情况”,有关规定和报表格式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