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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