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