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837号)转发给你们,各检查分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按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