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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