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448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