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单位近期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涉及有关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京地税发〔2005〕27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等文件,就有关契税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一、个人购买住宅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新规定:
(一)普通住房标准依据
1、2005年6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契税普通住房标准住宅,依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文件规定执行。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契税按原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但二手房交易双方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二、个人买卖普通住宅契税政策的演变
2005年5月3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以下规定缴纳契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京财税[2001]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见京财税[2002]1926号)
三、个人购买住宅契税政策新规定与老规定的比较及说明
(一)关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政策涉及的普通住房标准问题,新规定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老规定为:“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普通住房标准界定,(1)新规定增加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的限定条件,老规定没有相关要求。(2)新规定增加了房屋面积的限定条件,即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3)新规定增加了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规定。新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的三个条件比我市老规定单一按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要更公平合理些。
总体讲,新政策主要是对普通住宅的标准界定趋向严格了,从老规定的单项标准按每平方米价格掌握改变为按小区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三项界定标准。
(二)在按新旧普通住宅标准征税的政策衔接上应按照:
1、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个人,契税仍按京财税[2002]1926号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2、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定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个人,交易双方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契税按前款规定执行,逾期不办理的,即自2005年9月1日起需按新的普通标准住房标准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