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新规定
2005年6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2005〕30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75号文件明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二、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演变
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的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42号《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新规定与老规定的比较
新规定主要是更具体地明确老规定列举的11项征收营业税项目中“泥浆工程”的征税范围,并强调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