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政策的新规定
2005年6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2005〕28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70号文件明确“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政策的演变
1997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7〕0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并解释社会团体的范围,即:“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政策新规定与老规定的比较
(一)老规定中“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其适用范围已包括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新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中包括在京外国商会。
(二)新规定还明确在京外国商会的征税范围,即: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