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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中委托代理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有关税收征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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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文件精神,市地税局与市财政局、市建委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针对在执行上述文件中反映的关于委托代理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我局现以(京地税征〔2005357号)文件明确如下:
   
1、代理人为个人的,在办理代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代理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办理代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核验有效身份证明后将原件退还代理人、经办人。
   
2、在办理有关代开发票事项时,应以纳税人填报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申请金额开具发票。
    
    
  附: 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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