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