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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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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如何计算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057月以国税函[2005]715号文给予了具体明确:
    
(一)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算税款的具体方法是:
    1
、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一速算扣除数A)÷(1一适用税率A)
    3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一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一)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如何计算纳税的问题,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下发了《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算征收办法是: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1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下面所附税率表)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注:
    1
、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题:
    
某公司高级职员李某月工资、奖金共计4000元,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代付,李某每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40001200125÷1—15% =3147.1()
    (2)
应纳税额=3147.1×15%125=347.1()
    
李某每月应缴纳347.1元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以京税五[1994]292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对此问题,未作补充。
    
(二)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6]206号文下发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收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1996]573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1996]206号文件,未做具体补充规定。
    
(三)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5]9号文又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针对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问题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
    1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
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
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3条办法执行。?
    5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第5条所述的各种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原(国税发〔1996183号)文件执行计算纳税。?
    7
、此通知自20051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2005]100号文转发了国税发[2005]9号文件,同时补充如下:
    1
、在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合并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2
、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3
、在2005年以后,此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取得的年度奖金,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规定与老规定的比较
    
(一)对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即单位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在计算原理上,新规定与老规定没有变化,均为: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先换算为含税收入,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找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二)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上,新规定较旧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税方法进一步规范,放宽了政策,更体现了公平、合理性,即:老规定对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需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新规定对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除以12个月后找适用税率,再将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
    
(三)对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具体计税办法上,新规定较老规定更加明确,即:新规定按照原来的计算原理和放宽了的计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计算方法,使可操作性比以前更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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