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政策的新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为解决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地〔2005〕529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主要规定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对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对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比照上述两条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政策的演变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1987]年《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第003号)下发的文件中,对于房屋附属设备进行了解释,即: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线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冲进线盒接管算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在2000年下发了《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对于房屋附属设备范围进一步进行了补充规定,即: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备,应一2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三、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新规定与老规定的比较
(一)对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计算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上,新规定较旧规定,在政策上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体现了公平、合理性,即:老规定对征收范围都属于正列举,对未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是否征税范围。新政策,对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是原则上的规定,便于各省市随着经济发展,对新增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及时进行调整征税范围。
(二)对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的具体操作上,新规定较老规定更加明确,即:进一步明确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确定的具体原则,使计算征收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时可操作性比以前更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