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 发文文号:京地税营〔2005〕598号 颁布日期:2005-12-30
2005年12月3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2005〕598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国税发〔2005〕1128号),并补充规定:“本通知所称垃圾处置仅指对垃圾进行焚毁或填埋处理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128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