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