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