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