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