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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新规定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供电企业在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涉税情况,200651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2006261号” 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国税函〔2006322号《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