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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问题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新规定: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64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2006306号文进行了转发。《通知》内容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的范围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对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文中明确,“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如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行政范围内,由市地税局协调市国税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汇总纳税新规定与原规定比较

(一)京地税企[1998]572号文规定,凡我市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北京市地方税务学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审批。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今后凡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学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新规定点评

(一)汇总纳税的审批权限为国家税务总局。

(二)申请汇总纳税的企业范围为《通知》列举的五类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如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行政范围内,由市地税局协调市国税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北京市地方税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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