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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