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